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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政执法系统

运政执法系统

运政执法系统 10.6.18.0407

  • 版  本:10.6.18.0407
  • 软件授权:共享软件
  • 软件大小:12.04M
  • 软件语言:简体中文
  • 应用平台:Win All
  • 更新时间:2019-01-31
基本简介
运政执法系统

《运政执法系统》(运政通)属于《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系统》下的一个子系统,专门针对运政管理机构业务做了特别优化和精简、补充,主要用于市(县)级运管机构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案件处理、执法文书的制作打印、执法业务流程管理。 系统可在电脑、安卓及微信公众号三大平台上运行,分别适用不同的人群:现场调查人员可以使用微信版移动执法系统进行调查取证;内业案件处理人员使用电脑版软件制作案卷文书;法制工作机构及执法机关负责人可以在Android(安卓)智能手机上对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书和处罚结案报告进行审核、审批,还可以统计案件数、罚款金额等。

系统关键更新

2018年4月7日

数据整理并录入《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法规及案由。

2018年2月7日

1、将现场执法人员在手机移动执法APP上登记录入的案件信息和上传的电子证据照片暂存于临时空间,暂不生成案号,待案件处理人员审查通过后,才转入正式案件行列,并生成案号。

2、增加河北省及山东省专用的若干执法文书样式。

3、其他功能优化。

2017年11月17日

数据整理并录入《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法规及案由。

数据整理并录入《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公路路政)》。

新增山东省公路路政事案赔补偿相关文书,包括:1、询问笔录;2、现场勘查笔录;3、路产损坏修复通知单;4、路政事案当事人陈述;5、路产损坏通知书;6、送达证;7、路政事案立案表;8、路产损坏赔偿处理决定书;9、路产赔偿清单;10、路政事案结案报告;11、路政事案现场照片说明。

2017年10月23日

按照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冀交政法【2017】279号)关于河北省新版交通行政执法文书样式的规定,本系统现已增加全部32份新版执法文书样式,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按照《秦皇岛交通运输局关于启用新制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含强制)执法文书的通知》(秦交法〔2017〕44号)文件要求,增加了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补充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两种执法文书,于2017年11月7日起启用。

数据整理并录入《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法规及案由。

数据整理并录入《秦皇岛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17版)》。

2017年9月15日

运政执法系统

您的案件当事人信息还在手工打字录入吗?

您的案件当事司机信息还在手工打字录入吗?

您的案件违章车辆信息还在手工打字录入吗?

使用我们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系统》最新版吧,我们增加了OCR文字识别功能:

(1)可以从当事人身份证照片里面读取出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五项信息,由软件直接填写到案件信息中对应的当事人信息里;

(2)可以从当事司机驾驶证照片里面读取出来驾驶员“姓名、驾驶证号、住址”三项信息,由软件直接填写到案件信息中对应的当事司机信息里;

(3)可以从违章车辆行驶证照片里面读取出来车辆的“号牌号码、品牌型号、所有人”三项信息,由软件直接填写到案件信息中对应的违章车辆信息里。

以上信息可直接从对应的证件照片里读取出来文字信息,由软件直接填写到对应栏目里,无需工作人员打字录入,有效提高案件信息登记的准确性,减轻执法人员的工作量。

2017年7月15日

交通运输部于2017年6月3日发布关于行政执法工作的“三项制度”,本系统现已全面支持和适配“三项制度”。

“三项制度”全文如下。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法〔2017〕96号)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这一部署和要求,促进交通运输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执法水平,保障监督交通运输部门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坚持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因地制宜、统筹协调的原则,紧密联系行业实际,突出问题导向,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优化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环境。

二、试点目标

到2017年年底,试点单位全面落实“三项制度”试点任务,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程序文明正当,执法结果公正合法。形成可在全系统推广的经验。

三、主要任务

从全系统选取基础较好,积极性较高的30个执法单位(见附件1),在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四类执法活动中开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试点单位及试点任务分工表见附件)

(一)推进执法公示制度。

试点单位开展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四类执法活动中,探索推行执法公示制度。

1.梳理公示内容,制定公示事项清单。除法定不予公示、公开内容外,其他执法信息一律公示、公开。试点单位要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途径、执法案件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结果等信息纳入清单管理。

要进一步落实表明身份制度,规范亮证执法和服务窗口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上路巡查、航道巡查、登船检查、入企检查时必须随身携带执法证件,进行询问、检查、勘验、扣车(船)、强拆等执法活动,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公示自己的姓名、单位、执法证号以及监督途径。行政审批大厅、超限运输办证点、海事政务服务窗口等交通运输行业窗口执法单位必须在窗口明显位置公示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岗位信息、监督途径。

要进一步推进超限运输、非法营运、非法占用公路用地、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违法建筑、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违反防止船舶污染监管秩序等重点多发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决定书、强制扣押车船、强制拆除违建的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文书信息以及对装载企业、运输企业、矿山石场、港口等场所进行行政检查、执法查处的结果向社会公开。

2.规范公示程序,健全公示工作机制。试点单位要建立执法公示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及人员、工作职责、公示时限、纠错机制、监督措施等。建立完善公示程序,规范公示行为,提高公示效率。

3.创新公示方式,拓宽执法公示渠道。试点单位要以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便捷获取信息为目的,在用好传统公示方式、公示平台的同时,要积极探索符合交通运输行业点多面广、流动性强特点的信息化手段公示方式,依托“互联网+”思路,将执法公示制度和执法信息化建设统筹推进,充分利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平台、门户网站、可变情报板等信息化工具和微信、微博、手机APP等移动信息载体,改进执法公示工作。

4.做好统筹衔接,强化公示结果应用。试点单位要探索将执法公示制度与行政执法其他制度相衔接,注重发挥公示结果在其他交通运输执法制度、行业形象宣传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二)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试点单位开展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四类执法活动中,探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规范执法文书制作。要把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注重执法文书制作的规范化、准确化、便捷化。推进执法文书电子化。

2.推行执法过程音像记录。试点单位要加强执法装备配备,保证执法场所、巡查车船、执法人员配备必要的录音录像设备。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录音录像。对扣押车船、强拆违法设施等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3.创新记录手段和方式。要积极利用可移动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便传输、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

4.强化结果应用。要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作用。

(三)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试点单位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两类执法活动中,探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落实审核主体。执法单位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审核工作。没有条件单独设立法制工作部门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要设立专门的法制审核岗位,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要为法制审核工作人员提升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提供便利条件,定期组织法制审核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注重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2.确定审核范围和审核内容。试点单位要结合执法行为的类别、涉案金额、处罚数额、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以及对当事人的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具体范围参照附件2),探索建立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审核内容重点包括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权运用等。

3.细化审核流程。要编制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种类、交接方式。优化审核流转程序,合理设定审核时限。针对交通运输流动性执法的特点,要注重应用执法信息系统、手持执法终端等信息化、网络化、移动化的传输方式,提高审核工作效率。健全审核结果处理机制,明确审核意见反馈途径、审核发现问题的整改办法、责任追究等事项确保审核发挥实际效用。

四、实施步骤

1.启动部署阶段(2017年5月)。部选取试点单位、制定试点方案,部署试点任务。试点单位结合自身特点根据部试点方案制定自己的试点实施方案,细化试点任务,明确工作举措、时间安排、配套措施、预期成果等内容。

2.全面实施阶段(2017年6月—10月)。各试点单位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认真部署,精心组织,抓好落实。部有关司局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指导和督促,把握试点进度,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3.总结评估阶段(2017年11月—12月)。对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提炼有价值、可复制的试点经验,形成制度成果,适时在系统内推广试点经验。

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的重要内容,是提升交通运输执法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试点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机构、人员及信息系统、装备、经费等保障措施。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创新,稳妥有序推进试点任务落实。试点过程中要边探索、边总结、办调整、边提高,同时要注重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编制权利和责任清单等改革任务统筹协调推进。

负责组织实施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协助试点单位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定期总结固定取得的成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2017年6月16日

本系统移动手机APP现已增加“路政巡查”模块。

2017年4月1日

本系统现已增加路政赔(补)偿案件的处理。

2017年1月12日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16)》、《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适用规则》的通知(冀交政法〔2016〕553号)对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适用规则进行了修订,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冀交政法〔2014〕554号文废止。

本系统现已依据上述规定进行更新,条文序号亦作相应调整。

2016年12月1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部分条款文字进行修改并调整了法律条文的序号。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并实施。

本系统现已依据上述规定进行更新,条文序号亦作相应调整。

2016年10月19日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30号),系统增加了“称重和卸载单”的制作及打印。

2016年9月27日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并于2016年10月1日实施。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并于2016年11月1日实施。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6年11月1日实施。

以上三项管理规定内容做了不同程序的修改,条文序号亦作相应调整。本系统现已更新,可以满足上述需求。

2016年9月20日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已公布并于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新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对于八种情形的超限运输车辆及车货总质量上限进行了明确定义,重新制定了超限车辆处罚规则。本系统最新版本已经按照62号令进行了升级,能够支持62号令中规定的超载处罚金额计算规则。

与此同时,《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九条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平台,实行网上办理许可手续,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本系统现已按照此项规定作出升级,可以录入并打印《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具备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平台,可以实行网上办理许可手续,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2016年4月20日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并实施。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并实施。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并实施。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并实施。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并实施。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并实施。

以上六项管理规定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做了不同程序的修改,条文序号亦作相应调整。本系统现已更新,可以满足上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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